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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对推行层级监视职责的举报未予回复的行为是否可诉
2023-07-19 16:38
本文摘要:一、案情提要2018年3月13日,刘某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盘锦市地方税务局为被举报人,向国税总局提交《行政实名举报书》,举报内容为:一、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向实名举报人依申请公然的“《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辽河油区独立纳税法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体制的通知》(盘地税发〔2017〕121号)”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宪法、执法、国务院行政法例、辽宁省政府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二、盘锦市地方税务局没有向实名举报人依申请公然完整的“盘地税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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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提要2018年3月13日,刘某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和盘锦市地方税务局为被举报人,向国税总局提交《行政实名举报书》,举报内容为:一、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向实名举报人依申请公然的“《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辽河油区独立纳税法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体制的通知》(盘地税发〔2017〕121号)”规范性文件,严重违反宪法、执法、国务院行政法例、辽宁省政府规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部门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二、盘锦市地方税务局没有向实名举报人依申请公然完整的“盘地税发〔2017〕121号”文件,尚未提供该文件的附件;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作为盘锦市地方税务局的复议机关,没有推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对“盘地税发〔2017〕121号”文件举行规范性文件正当性审查;四、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作为复议机关,针对实名举报人的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划分作出两份单独的复议决议,该做法无法可依。举报请求为:一、请求国税总局责令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提供完整的“盘地税发〔2017〕121号”规范性文件,纠正“盘地税发〔2017〕121号”违法文件,并责令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依法向“辽河油区独立纳税法人企业”集中、统一征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二、以书面的形式见告实名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处置惩罚效果。刘某认为国税总局未对其《行政实名举报书》作出书面回复意见,于2018年5月15日诉至法院,请求讯断国税总局依法针对刘某通过邮政EMS递交的《行政实名举报书》作出书面回复意见。

【注1】二、法院讯断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对政府信息公然回复和复议回复不平,应当通过直接对上述行为提起诉讼的形式寻求救援,国税总局不具有对此直接举行查处的法定职责,故驳回了刘某的起诉。刘某不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刘某所诉,实质上确属对政府信息公然回复和复议回复不平,应当依照执法划定,就该行政行为通过诉讼予以主张,诉讼途径系其直接的救援途径;且刘某已启动了相关诉讼法式,相关案件亦正在审理之中。

基于国税总局对刘某的举报不负有直接查处的法定职责,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仍不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再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划定,“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视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陈诉、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对盘锦市地方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然回复、行政复议决议等不平,向国家税务总局举行举报,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推行层级监视职责”,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故驳回刘某的再审请求。

【注2】三、税务状师分析(一)涉举报行政行为的类型本案中,刘某举报的请求有两项,一为责令提供完整的规范性文件,责令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二为以书面的形式见告实名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处置惩罚效果。前一请求是举报处置惩罚行为,即举报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被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举行查处;后一请求是举酬金复行为,即举报人要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见告举报人。

刘某虽要求国税总局作出处置惩罚和回复,而起诉只要求国税总局作出回复,因而实际上刘某只对举酬金复行为提起了行政诉讼。(二)举报处置惩罚行为的可诉性问题对于举报处置惩罚行为是否可诉,司法实务中一般区分举报的公益性与私益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置惩罚或者不作为行为不平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回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举报人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置惩罚或者不作为行为不平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划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五)为维护自身正当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置惩罚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置惩罚的。举报人只有为自身正当权益而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才具有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资格。如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置惩罚不影响举报人的权利义务,则属于公益举报规模,该举报处置惩罚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通俗点讲,行政机关对公益举报如那边理,举报人管不着。本案中,刘某认为下级税务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然回复和行政复议决议违法,要求税务总局推行层级监视职责,切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八项划定, “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规模”。(三)举酬金复行为的可诉性问题虽说刘某对税务总局推行层级监视职责的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但刘某实际上也未就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从二审裁定书中可以看出,刘某的诉求是“讯断国税总局依法针对刘军河通过邮政EMS递交的《行政实名举报书》作出书面回复意见”,这是针对国税总局收到举报而未予回复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三审法院实际上回避了这一诉求,并未针对该项诉求举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税收征收治理法》第八条第五款划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诉和揭发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里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作广义解释,不能限定于被控诉、揭发的违法违纪行为规模,住民纳税人和非住民纳税人都享有揭发控诉权。

第十三条,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都有权揭发违反税收执法、行政法例的行为。收到揭发的机关和卖力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揭发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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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划定对揭发人给予奖励。不外,该法并未明确举报人是否可以要求税务机关就举报事项的处置惩罚效果作出回复。

《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治理措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划定,实名揭发人可以要求回复揭发事项的处置惩罚情况与查处效果。不外该措施第二条第一款也划定,本措施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揭发是指单元、小我私家接纳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也就是说,这个文件只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涉及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故针对税务机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未予回复的,现行执法确实没有明确划定。不外,禾八兄认为,从政府信息公然的角度思量,举报人要求回复的行为也是一种政府信息公然申请,举报受理机关岂论有无作出处置惩罚或作出何种处置惩罚,均可应举报人之要求而予以回复,税务机关在处置惩罚举报中宜增强相应风险防范。

注释:【注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457号行政裁定书。【注2】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3345号行政裁定书。

作者:杨银德,税务状师,潜心研习税法,现在主要从事税务计划、税法照料、税务风险诊断、税务稽察应对、税务处罚听证、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虚开、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辩护等涉税执法服务,卖力运营“禾八兄”百家号、头条号、微信民众号、搜狐号等自媒体平台。版权声明:所发文章均为原创,版权遵循创作共用许可协议,转载时应注明作者和文章泉源,否则视为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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