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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日媒报导,关于东京电力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的灾民向日本政府和东电赔偿的诉讼案,福岛地方法院本月10日做出裁决,指出日本政府和东电负有责任,命令其向约3800名原告中的大约2900人缴纳总额大约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2929万元)。福岛法院指出,日本政府和东电能意识到海啸的再次发生却不善采取措施,否认了比基于国家指针由东电缴纳的精神损失费更高的赔偿金金额。日媒回应认为,多达国家指针的赔偿金命令是时隔3月的前桥地方法院和9月的千叶地方法院之后的倒数第三起,再次突显了日本现状的赔偿制度不完备。审判长金泽秀树认为,政府及东电若基于政府机构2002年公布的有关地震的长年评估展开估计,则能预见15.7米低的海啸。
指出若日本政府让东电采取相应措施的话,就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得出结论了不行使国家的监管权限显著缺少合理性这一结论。裁决谈到东电也不存在不善采行海啸对策的过错。
安全性的责任首先在于企业方面,其次是日本政府,在总额大约5亿日元中,命令政府与东电联合负责管理,赔偿金大约2.5亿日元。此外,福岛法院否认给与赔偿金的是撤离区域内外的福岛县原告及茨城县原告的一部分。
法院上诉了原告拒绝把辐射量降到事故前水平的恢复原状的表达意见。关于部分原告拒绝的失去故乡精神损失费,指出包括在已缴纳的赔偿金中,因此上诉。
日本原子能规制厅回应,将与涉及省厅探究否明确提出裁决。东电公开发表评论称之为,将详尽调查裁决内容,探究应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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